2012年7月10日星期二

加強征信系統建設

加強征信系統建設
 不久前,國務院專門出台了《關徵信器材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作爲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其實,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就必須解決其融資難問題;而要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就必須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因爲,造成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因素雖然很多,但 信用信息不夠健全無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盡管央行在推動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推廣和運用,在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方面近 年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臨征信法制建設滯後、信息共享機制缺失、評級市場發展緩慢等問題。

  現有立法層次較低,法律制度不夠健全。目前對于信息主體的保護散見于《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中,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規 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擔保法》、《儲蓄存款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規章對銀行業務和個人信用有一定的規範,但並不完全 和充分。征信系統的專門法規建設缺乏上位法支持。2005年央行發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專門作出了 較爲系統的規範,但法律層次較低,影響了征信系統的進一步建設和使用。

  信息共享機制不能常態化、固定化。目前我國行業、部門間信用信息相互封閉,不能共享,造成信用信息資源的巨大浪費,使央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 據庫系統不能發揮更大作用。由于征信法律制度建設滯後,信用主體行爲的激勵和懲戒機制不完善,基層央行難以調動地方政府、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參與征信系 統建設的積極性。

  征信系統功能不夠完善。一是數據更新不及時,數據記錄存在錯誤;二是數據上報未同步,難免存在錯誤和遺漏,導致金融機構CMS系統中貸款數據與央行中心庫數據不同步;三是信息記錄不夠全面;四是個人信用報告異議處理難,並且異議處理周期較長,部分錯誤信息修改困難。

  信用評級市場發展緩慢。一方面社會信用缺失現象嚴重,信息不對稱導致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貸款難”、銀行“難貸款”的問題比較突出;另一方面,受觀 念、經濟條件及評級機構自身素質等因素影響,專業化的信用評級、信用評分還沒有被企業、社會普遍接受,實踐中推動此項工作難度很大。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爲要推進征信系統建設,有效化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須三管齊下。

  加強征信法制建設。一是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央行行使征信管理職權,並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法規或修訂《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 時,在法律條文中明確征信管理的概念和範圍,確保征信管理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盡快出台《征信管理條例》,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明確監管主體的 權力職責、征信機構的權利義務,並規定金融消費者權益受侵害後的補償程序;三是修訂完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建議央行根據商業銀行使 用個人信用報告的實際業務需求,在規範授權的基礎上增加相關業務的查詢權限,並對查詢條款進行補充完善。爲了做到爭議發生時有據可查,建議增加查詢個人信 用報告資料的管理規定,規定金融機構需將信用主體的查詢授權書、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與借款合同一並歸檔保管,拒貸客戶的資料至少要保管5年方可銷毀。爲了 更好地認定違法侵權行爲,細化越權查詢的認定細則,對商業銀行可能存在的未經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行爲進行界定。

  加大征信宣傳力度,促進信息共享機制常態化、固定化。要建立征信宣傳的長效機制,把征信宣傳工作與非銀行信用信息采集、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建設等工作 有機結合起來,培養信用意識,培植信用需求,培育信用環境,爲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系統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培育和發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市場。出台支持信用評級行業發展的意見,並采取優惠的政策措施吸引國內權威大型評級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規範開展對中小企 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業務。同時,引導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評級産品,培育市場需求,促進征信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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