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分公司,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原件與複印件,原件核對後返還申請人,只提供複印件的加高雄臨時工蓋單位公章或法人簽字):
(一)勞務派遣公司分支機構備案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三)上級隸屬法人單位的台北人力派遣營業執照;
(四)上級隸屬法人單位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五)上級隸屬法人單位書面報告許台北臨時工可機關設立分支機構的回執;
(六)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分支機構開展業務相新北臨時工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台北粗工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八)分支機構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
(九)分支機構的勞務派遣協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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